我與前妻離婚幾個月了
當初協議上說明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探視權
於每個月的1.3周禮拜天可以探視小孩子約在飯館吃飯不可單獨帶小孩外出 並於約定日前一天男方需與女方約定探視地點時間外出於當日晚上八點前需讓女方帶孩子回家
可是我現在要看小孩子我的父母會一起出來吃飯女方卻說我沒答應給你父母看小孩而拒絕說她只給我一個人看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父母也是小孩子的爺爺奶奶他們想看小孩子有甚麼辦法嗎?
協議書上沒說不能給父母看 如果她還是堅持不給我父母看小孩子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屬於探視方式,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可以訴請法院酌定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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