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遺產後未盡贍養責任
- 卡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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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7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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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小弟的祖父育有二子(哥哥為家父),祖父在去年離開後將畢生之財產分配給兩位兒子(祖母放棄繼承遺產),祖母高齡行動不甚方便三餐及盥洗皆需人照顧,因此兩兄弟便協議一人輪流照顧一週的方式來服侍老人家,至今約祖父走後一年多,弟媳婦便萌生不想再照顧祖母之念頭,欲意將祖母交由家父家母照顧至終老,因家父的弟弟近年患有輕度憂鬱症(有定期服用抗憂鬱相關藥物,並有醫師證明,若定期服藥在自主生活行為等各方面皆無大礙)弟媳欲以此為藉口將老公(弟弟)送至療養院,再以本身身體不適等各項藉口來達到棄養祖母之義務,並且不出任何一毛錢贍養祖母,看似為取得遺產後不盡???贍養祖母之義務,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此案例狀況下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能夠有所保障我的父親?更或是有法律能夠迫使弟弟拿出贍養費或交還部份遺產給祖母?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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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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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4條的(有保護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規定每人都有義務要養自己的直系血親.要符合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必須要兩個都符合,才算觸犯遺棄罪。A、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B、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如果子女沒有賺錢生存能力,或是父母自己有錢或有工作能力賺錢吃飯生活,就算子女沒奉養父母,一樣不構成遺棄罪。 如需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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