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乙事
-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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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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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監護權案,有收到對方的答辯狀,有些地方與事實不符,已開辯論庭,但開庭時程序速度很快,沒有機會告知庭上對方的答辯狀有問題,若已開完言詞辯論庭還可以再送狀嗎? 若再具狀,狀名要標示什麼呢?
另打電話給對方,我想將小朋友帶出見面,但小朋友不願意和我外出,對方說尊重小朋友的意願,小朋友說不要所以就不讓我見面,還叫我不要到學校看小孩,會影?小朋友上學情緒,可是我都是在上課前去看他,沒有影?到他的上課時間,如果小朋友一直不願意和我見面,我就一定不可以將小朋友帶出見面嗎?一直都沒辦法順利的和小朋友見面要怎麼做才可以呢?(小朋友小學四年級男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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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2 12:44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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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先軟化小孩的心,送禮物加小卡片寄給小朋友先…
二、小四呀,這個年紀父母離異的話小孩的心是脆弱了點,要花點時間讓小孩知道你是愛他的,不是不要他了…要加油!加油!加油!
三、再說一次,要先軟化小孩的心…
四、探視的部分,當然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五、如果已經辯論終結再提出來的狀紙依法法官是可以不用斟酌的,大部分就附卷了。但有的法官還是會看一下…狀紙的形式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在狀紙裡面寫了什麼東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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