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
現正進行一分割共有土地訴訟,我是原告,因為其中一位共有人A已死亡數十年未辦理繼承,所以我追加了近百位被告(皆為A之繼承人),現在即將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
我的問題是,
一、A的部份繼承人可否現在才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A是在74年6月4日民法1174條修正前過世)?還是要依舊法通知所有繼承人?
二、假設法院准予他們拋棄繼承,則我這邊要如何因應?因為我既然已經先將他們追加為被告,他們現在拋棄繼承後已非繼承人,那我身為原告該怎麼做?
以上請教,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本件確實有可能會有拋棄繼承之問題,若是拋棄,則日後需再追加後手之繼承人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拋棄繼承只能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就無法拋棄繼承。
2. 拋棄繼承之人就不是適格被告,法院會個別認定,您也可具狀更正被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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