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

- 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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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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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現在正在假釋期間,因不堪A朋友拜託,卻也不想再碰這類東西,故想說帶朋友去一趟藥頭那,往後由他們自行接洽,省去麻煩,另外又因欠B人情,所以答應去藥頭那幫忙拿東西回來給B,殊不知被監聽抓去了警局,在警局有承認轉讓,不承認販賣,可朋友們(4人)卻都指證是跟大哥買的,讓大哥百口莫辯,但聽大哥女友和其周遭朋友都說大哥確實沒有販賣,而且證人皆是有吸毒之人,卻有2人筆錄上是無毒品反應,其中間是否有其可議之處?如今大哥因不承認販賣而被羈押禁見,案件已進入一審,大哥因提不出新事證很灰心,想在一審承認販賣讓案件早日解決,犯錯就該接受處罰,但沒有做的事為何硬要他承認......想詢問此類案件是否有轉圜的餘地?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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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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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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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9 00:38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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