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的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準備程序已出庭多次,現在已遞出爭點整理狀,法官卻宣佈下次庭期在協商室??
1. 故想請問,正常程序是這樣嗎? 準備庭->協商->言辯?
2. 在準備庭中,法官多次要我考慮對方條件,我均明確的拒絕,所以我不太懂為什麼還要協商?
我可以向法官表達我不想協商嗎? 還是這是必須的程序呢? 我是外縣市,來回通車時間和金錢不少,且我知道對方不會以我的條件和解,兩方我確認根本沒有交集,協商只是浪費一個庭期。
謝謝大家幫忙解惑。
您好,建議您具狀向法官表示不願意協商,請求依法判決。先這樣試試看,但調解庭還是要去一趟,或請律師去也可以。
以上,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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