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法第15條與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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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其實文義指涉還是相同,只是針對的目的性不同,遺產及贈與稅法所針對的是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時,要將之前贈與之財產算入,並課與遺產稅;而民法第1148-1所指的是針對債權人要追討被繼承人債務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要算入遺產中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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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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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遺贈稅法是基於租稅考量,避免被繼承人脫產規避遺產稅,因此應視為遺產計入課稅;民法係因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同時為平衡保障債權人權益,避免被繼承人脫產規避債務,因此應視為所得遺產,繼承人仍應以此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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