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上請求權相關問題!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20 09:02
- 文章人氣:451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目前舉證責任之分配有多種說法,實務上仍須看法官實際認定之,如本案通常在房屋所有權部分,須由甲舉證證明其有所有權,例如以權狀或其他方式證明之。若甲成功舉證證明,則由乙負具有正當合法之占有權源之證明義務。但實際狀況仍需視法官於事實之判斷與認定為主,不可一概而論。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