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好,我想問一起車禍判決問題。對方開車在對向車道想左轉進巷子,彎過來後發現巷內有車子要出來,所以車就停在我方車道上,我騎摩托車因為煞車而摔倒,摔倒後摩托車滑行撞到對方後輪,因為我速度慢所以沒有煞車痕,對方說都沒看到我,對方的行車紀錄器也都沒拍到我。
判決結果:對方汽車駕駛無責任:我方因未注意前方路況,為肇事主因。
我想請問,會這樣判決是根據哪一條交通法規?還是有其他的狀況會做這樣子的判決,謝謝。
1.你既然講判決有結果了,那就看判決書的理由怎麼交代,你直接問違反哪個交通法規,倒不如去看判決理由是怎麼寫的,才好知道法官怎麼認定
2.刑事判決,有時候有無過失,並不當然一定是違反哪個交通法規來判定
3.行車事故鑑定通常會寫認定的車禍經過以及肇事原因(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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