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如何投訴雇主保障自己的權益
- 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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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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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滿6個月,目前已離職,離職時,沒有在10天前告知大老闆,只告知小老闆,但有做好交接事宜,雇主也同意我的交接,告知大老闆不做,是在前1天前告知的(週四說做到週五)但大老闆聽到後,叫我現在走,要扣我薪資做為賠償(知道這是不合法的→沒有多反駁他),但事後雇主真的不願意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資,說是要我補貼他,沒有在10天前告知的賠償,算完我還要賠償他800元,也已跟雇主溝通過,雇主盡然叫我去投訴,他沒再怕...
那想請問要準備什麼資料?!要去哪邊投訴雇主?!我沒10天前告知,但有做好交接,這樣我還會有什麼責任上的問題嗎?!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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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9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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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申訴可以向勞工局提出
2.你應注意有無符合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3.另提供些資料讓你參考: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判決意旨:「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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