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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刑責?

  • 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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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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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月中的時候在公眾場所樓梯偷拍裙底, 當下被女方發現並至警局, 查證後確有拍攝私密部位影片, 在警方處理後離開,等候與女方的私下會面, 他是初犯並切非常後悔 請問: 如果女方不同意和解,上法院的話, 流程是如何? 法院會有哪些罰則? 是否會留下案底?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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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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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偷拍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拍攝當事人的情形,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此外,由於偷拍場域屬於公共場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2. 偷拍雖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屬於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就算提出告訴後,可達成和解撤銷告訴,偷拍者沒有刑事責任,只剩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行政裁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