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拍的刑責?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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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2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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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偷拍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拍攝當事人的情形,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此外,由於偷拍場域屬於公共場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2. 偷拍雖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屬於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就算提出告訴後,可達成和解並撤銷告訴,偷拍者沒有刑事責任,只剩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行政裁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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