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合法妻,甲於日據時期失蹤不明後,乙和丙同居生下一女丁,丁過戶給丙當養女
乙在死亡前一個月過繼給戊當養女,由事發民國35年至36年,戶政資料不齊無法明確調到丙終止收養證明
請問:
1.戊的收養程序是合法的嗎?
2.乙有產下一子,古言”傳子不傳女”乙的意圖可以訴請法院公正判決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的部份,本件的爭點應該是收養是否有效。
2、必須先釐清是何時收養,因為適用的法規不同。又,認定過繼的憑證是什麼?
3、此類案件複雜,建議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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