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延後離職日期與合約糾紛
- 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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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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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近日我想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於公司所規定的離職日(6/15),已依公司規定提前兩個月信件離職預告,但公司卻以主管職務任職日期為8/31,必須留任至8/31才可離開,當初升任主管時,並無明文規定主管需任職至任職日期結束,才可卸下職務或是提出離職申請,只有在當初公告主管職務信件的附件檔案中,備註任職期限為104/3/1~104/8/31,想詢問以任職日期這個理由,來約定員工不可提前離職離開公司,這樣是合理的嗎?
另外前年年底與公司簽了一份兩年期的主管合約,當時這份契約上的職務名稱與目前現任的職務已經不同,若因未滿兩年,在一年七個月後的今天想提前提出離職申請,但公司表示當時簽立的合約時間還沒到,不給離職,想詢問合約上的職務名稱若已與現任職務不同了,這份合約還具有任何的法律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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