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未依規定核發教育部經費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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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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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說的法規是否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2.該作業要點十一、補助對象、項目、額度、基準及比率:.... 4.補助基準: (1)人事費: A.鐘點費: 甲、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 下課時間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 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乙、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 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丙、住校生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 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B.勞保費、提撥勞退金及健保補充保費:依勞工保險、勞 退金提撥及二代健保相關規定計算。 C.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 費。 (2)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 四十元;包括辦理下列項目所需經費: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B.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 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專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 C.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以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 D.施測費,以不超過行政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 相關費用。 (4)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大學 生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5)附則: A.剩餘經費之運用: 甲、鐘點費、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 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 十四節之限制。 乙、行政費、勞健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 ,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 ,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 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丙、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除甲乙所列情形外,如有賸 餘款全數繳回。 B.退休教師經費支領方式:得依退休教師之意願選擇支領 或不支領鐘點費。 甲、支領鐘點費者:依支領鐘點費之單價規定辦理。 乙、不支領鐘點費者: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 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每人每期補助新臺 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 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3.是否有你所述貪汙罪或其他犯罪問題,仍應視具體個案而定(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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