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時效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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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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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執票人對發票人(您)請求時效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對背書人(朋友)請求時效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不行使而消滅。但時效消滅後並不是本票無效,本票還是有效,只是發票人或背書人於時效消滅後取得拒絕支付票據債務的抗辯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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