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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放置物品

  • 小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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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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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法律專家們好

    在下小弟有個小小的疑問想請教

    最近我剛搬進去一棟新大樓  然後我有兩個車位(一個十坪)

    因為小弟我沒有車子  想出租給別人使用

    就放置了廣告牌1.5m*1.2m*0.5m 倚靠在小椅子上 放置在車位中間

    有個鄰居檢舉我堆置雜物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否真的違規

    因為上網看了一些判決  其實我也不曉得我這樣做對不對  如果有人租了 我就會拿掉那張廣告牌  他占用的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大樓的管理條例的確有一條"私有停車位或機車格,嚴禁停放腳踏車等車輛,及禁止放置任何雜物"

    請問這樣管理是否有違背到更高層的法律

    不管如何我只是想知道真相,如果真的我錯了  我也願意虛心受教

    感謝各位專家協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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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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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停車位禁止堆放雜物,倘若沒有影響其他人權益,則至多只是違反規約,而效力必須看規約的約定,本文認為此舉對於其他住戶影響甚小,倘若規約效力過大,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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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6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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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