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販賣三級毒品 緩刑機率多少呢?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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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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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朋友請我朋友拿k(量不大 單純一人吸食量),可是我朋友想說多跟他拿個車馬費(1000),我朋友跟上頭的朋友剛好在一起所以一起被抓走,他的朋友後來到案有承認說有賣他(因為多賺他車馬費)交易也僅有這一次,也只有幫這個朋友拿,到案後也承認自白,上頭也承認、犯後態度良好但基於案情筆錄跟說詞有點出入所以我朋友被羈押了三個月上頭被羈押五個月,他跟上頭的人在開庭時也有指出上上頭的人,上上頭也承認,所以開了兩次庭就結案,等20多天後的宣判,在開庭時我朋友也請求減輕量刑,法官問:父母還在嗎? 我朋友回答:還在,可是父親年邁,行動不便,需仰賴母親照顧,母親因要照顧父親無法工作,自己又是獨子,雖然有兩個姐姐但都出嫁了,所以他是家裡唯一的經濟支柱,而且本身又是清寒家庭。律師也請求法官准予緩刑,我朋友犯罪後態度良好也自白,每次開庭也準時到庭說明,交保後更是正常生活作息,無不良行為、動作,正常工作下班後就回家,也供出上游,並把家庭狀況告訴法官,而且我朋友是初犯,案情就很單純 法官問的也一五一十的回答,然後只是單純認識賣的朋友 所以就幫朋友拿,只是從中間拿車馬費,也不是以販賣維生,就唯獨這次交易,並無與任何其他人交易,也並無其次。 想請問一下能緩刑的機率多少呢?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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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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