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描述:
A小姐於近日死亡,留有債務,其家人欲辦理拋棄繼承。
A小姐的兄弟姐妹B小姐已過逝20年。
問題:
若第一及第二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時,第三順位的B小姐的子女有無法定繼承義務,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原因及法條依據為何?
謝謝
Peter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就是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B小姐的子女屬於A小姐的外甥(女),不在上面的繼承人範圍,因此不會是A小姐的繼承人。
以上供參。
您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依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此順序,兄弟姊妹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不需要也無權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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