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完本票後,隨即以買賣名義脫產

- 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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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3年借款給男友,男友在103/7/29簽下無到期日的本票一張,分手後遲遲不還款,在104/4月本票裁定前才發現,他名下僅有的財產是一間房子,早已在簽下本票的次月,也就是103/8月以買賣名義,過戶到生母名下(生母與他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原本他的房子有房貸,還有設定債權給生母,但那時聽他生母說,還有剩餘價值,假設他原本房子價值1200萬-房貸600萬-設定給生母的債權250萬,那也還有剩餘350萬的價值,如果他們在買賣時生母實際未給付這350萬,那我是否可以主張這買賣有問題,為脫產行為,買賣無效?還是我能有什麼方式追回這筆欠款?因為前男友沒報薪資,扣不到薪水,也無其他財產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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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況且只要打官司之後
可以調相關資料
如果為真的買賣
會有資金往來
如果都沒有
就可以證明非買賣
就能保障你的債權
機會蠻大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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