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這種傷害案件需請律師嗎?
- 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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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00:24 最後編輯日期:104-05-0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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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到一家酒吧
原本想跟裡面的老闆娘把之前的誤會講清楚
也抱著去講和不吵架為前提
誰知道老闆娘一直都在講自己想講的東西
後面我發現這樣下去沒完沒了 便買了單準備離去
離去前老闆娘又在講一些之前住在一起的事情
我說:之前你買的什麼都是你心甘情願的
我也沒有跟你主動要求或者是用偷用搶的 你怎麼可以我們現在關係不好了
然後說我用偷用搶用騙的?
講完之後老闆娘便一個耳光重重賞在我臉上
當下的我錯愕了三秒 我就告訴友人 請友人幫我報警
誰知道老闆娘聽到要報警 就開始往我身體猛捶猛打
然後她男朋友也追上來把我壓在地上毆打 讓我連起身機會都沒有
後來打完人就離開了 員警到場之後也幫我叫了救護車送我去醫院
去醫院也開立了診斷證明書 前天也去警局作完筆錄對兩人提出傷害告訴
現在腰還是痛到無法跟一般人一樣正常跑跳走路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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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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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驗傷單證據,委任律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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