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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契約

  • 趴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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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7 18:20 
  • 文章人氣:475
  • 個人積分:4
  • 您好,我在網路拍賣上向一名賣家以急件運費方式付款購物,該賣家於其賣場有標明急件運費計算方式,及急件商品於付款完成隔日起計算3-5天到貨,於購物過程中與該賣家使用拍賣平台所提供的買賣雙方溝通功能裡,賣家也有以文字提及此急件相關約定。日前發生消費爭議,我已付款,賣家卻不願出貨,也已超過到貨約定天數所計算出之日期。 

    想請教 
    1.此種約定到貨天數在交易契約上是否成立?賣家有在公開透明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平台空間上標明,也在私下和我溝通過程中多次提及相關約定。 
    2.若該賣家仍出貨寄送,我是否可以以賣家已違反交易契約拒絕收貨? 
    3.此消費爭議是否有違反消保法?另可否以詐欺疑慮前往報案? 

    以上麻煩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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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3:56 
  • 文章人氣:190
  • 個人積分:730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趴兔你好:

    原則上建議你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於相當期限(可以約定的3-5日為標準)履行契約給付貨物,並表明如逾期者將逕為契約之解除並請求返還價款及賠償,不另為通知。

    若對方置之不理,可以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方式向對方索討。

    另,除非你購買該商品有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情況(例如母親節禮物在父親節才送到、結婚禮服在蜜月時才送到等等),否則若在上面所訂的相當期限內收到貨物仍無法逕為拒收(當然,若符合消保法郵購買賣的情形仍可以依該法第19條退回)。

    最後,因為你尚未收到貨品,原則上並無消保法上的權利可供主張,而是要回到雙方間買賣契約來請求;詐欺部分因訊息過少,無從判斷。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