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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屬性非藥品。

  • g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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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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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感謝您抽空解惑~
    後來去陳述,原約談對方想依藥事法宣稱療效這點,但被上面的認為屬性非藥品,又要和我約時間去陳述,我想可能會依照食品走。
    其實看了上面被擷取的圖片是在去年12月初,衛生局是在1/7號將圖片下載,真得很納悶,且文字(注意事項)是我複製別人網頁在貼上, 是有一段"減肥期間"這文字讓他認為醫療效能,且也認為我知道他的功用才刊登,不然怎麼會有那些注意事項,我也告訴他我覺得是糖果,但避免不必要麻煩所以放上去以防萬一。

     請問可以主張"減肥期間",或許是避免購買者再減肥期間,畢竟糖果外包裝有得也會寫"幾歲以下需有大人在旁等用詞"

    另外也想請問!因為去年12月中我也有不小心犯了食品安全第28-1罰了3萬,會有影響到嗎? 擔心認定我為累犯,畢竟東西是我12月已經下架了,擷取的圖也有"結束販售" ,所以我也很小心用詞沒有使用到關鍵字......

    若真不小心開罰,個人不依未繳罰緩,衛生局會送交法院強制執行,想請問那時可以提出"勞役替代刑責"嗎?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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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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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Goris, 有關藥物廣告的問題,可以參考我先前所撰的文章,相關連結為: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230042445924107-2356027396/-67 至於您真的很耽心的話,我還是要建議您帶圖片或當時網頁來所洽詢,否則我在沒有看到證物下所做的回覆,有可能有不夠完整之虞。 若是方便,請來電或來信預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