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本來要去申辦一份儲蓄險!後來因為要更改一些資料,所以要跟業務員拿回自己的保單!!拿到手後才發現上面的字跡不是我的!!後來拿了這份申請書去找對方!!對方說一時找不到正本,所以就先自己寫了一份給我!!當下就把正本連同其他文件都還給我了!!而他寫的那份偽造的也在我手上!!像這樣的情況有構成偽造文書嗎??可以保留追訴他的權利嗎?
一、可能成立。
二、未必要告。
三、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撤回仍會續辦。是否提告請三思。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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