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的問題
-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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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6 23:41 最後編輯日期:104-05-1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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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法院判我敗訴 要給對方賠償金
我隔天有用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絡(已讀不回)
現在半年後 突然跟我說 把賠償金匯款到戶頭(戶頭名稱正確)
期限是明天晚上前
我一直跟他解釋 我不是不給
只是明天禮拜天 銀行沒開門!
我無法做存款然後匯款的動作
但對方堅持期限明天晚上前...
請問他如果真的禮拜一強制執行
而我禮拜一匯款過去
這樣我到時收到強制執行單子要到法院解釋?
法院產生的1000元執行費用 會算我頭上?
不會直接扣我的名下東西吧?
求解....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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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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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你好:
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或中皆可以匯款方式將判決應給付的本金,利息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對債權人清償,並可以存證信通知債權人清償乙事。
若債權人仍舊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在扣押執行標的(例如存款,薪資,不動產)並通知債務人(你)後,債務人可直接向執行法院陳報已經清償並提出證明,原則上執行法院會逕自駁回強制執行的聲請;若無,債務人亦可另提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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