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棘手的借錢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是被借錢的人,因為同事有困難向我借錢42000,我從提款機提款及轉帳給她說的帳號,但是我看郵局存簿發現帳號戶名不是他,我該怎麼寫借據才不會怕她跑掉收不到錢?如果他不承認有收到錢,那我該向什麼單位申訴,然後要如何舉證,需不需要付打官司費用或請律師費用?
請問律師借據和本票要如何填寫比較好?因為債務人說最近感冒又出車禍,還款時間要延遲,而且最近都一直聯絡不上他,讓我覺得收不到錢的風險更大,我當初借錢給他方式有轉帳和提款有簽寫借據約定八周還款方式,但擔心到時要舉證無法證明他有收到這筆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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