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迫切><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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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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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唉呀你叫阿鑫…跟我的名字很像,從小就覺得寫這個字很複雜,別人考卷都寫一半了我還在寫名字> <
二、對方的行為已涉及恐嚇了,因為恐嚇罪的部分包括名譽的恐嚇。
五、不用等對方把照片PO在FB啦,這樣女方不是虧很大嗎。
六、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進去不是你們願意原諒對方對方就會完全沒事,所以是否提告請三思。所以如果搜集到證據之後,建議找個律師發個律師函給對方嚇嚇他。能不戰而屈人之兵的話儘量不要戰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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