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動人力工作地點
- calot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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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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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數月後有現址結束營業之虞,並公司預計配套措施是近日陸續將人力打散至其他分公司並加給一些交通津貼
而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中有一條說""公司於尊重員工意願下,配合醫院業務,可改變員工服務地點""
既是""尊重意願下""--公司做法是--不同意者可續待原地至確定關閉公司或自請離職,但如因此造成原地人力需求過剩時,過剩人力則一律放假,有特休者先以特休抵扣,無特休者若因超休造成負時數,須按時薪償還公司,若自請離職者尚未滿合約期限一年,仍須賠違約金半個月
請問1.不同意者,至結束現址營業期間的數個月裡,有遭受負時數賠償的可能及後續無薪假的狀況,但不是我不上班,是你面臨租約到期可能要關閉因此將業務轉移部分出去分公司才沒班給我上,我需要賠這負時數的錢嗎?可否在正式實施公司政策時依法請求遣散費遣散?
2.未與公司簽約並未領簽約金的,等同沒授予公司調度權,依法應雙方協議之。那我不同意調度,也不想特休就這樣被銷完然後變負時數賠錢或放無薪假,可否請求公司負遣散費遣散我?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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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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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員工的調動,如果確實有需要、沒有降調或要求作不適合的工作、且給予適當的住宿、交通協助及補助者,那麼調動不見得違法。
如果無法配合調動的,因為雇主是結束一部分的營業,雇主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資遣費以終止勞動契約。
未經同意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放特休假)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的行為,員工可以直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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