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朋友夫妻倆已離婚,但是前夫還是糾纏這
他們倆就講好前夫要放棄女方不糾纏女方的唯一條件就是我孩子監護權給他從此跟女兒男方家斷絕關係女方則不準探視不過問女兒.學費生活費也都由男方負擔他就也不會再來糾纏女方 女方也答應了
他們倆就自己訂協議(上面說的)
女方如有違反就是罰款一萬女兒學費生活費換女方出
男方如有違反小孩監護權轉回女方,不准探視不准打電話找女方有騷擾等報警處理(因為男方已經有家暴情形)
雙方都同意也都簽名蓋章也有我簽名蓋章
所以以後如有鬧到法庭這張白紙黑字有法律效應嗎!還是需要拿到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