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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無效或可撤銷之原因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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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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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之規定「民事案件:1.「聲」字類或「抗」字類得逕按收案順序分案。但本案訴訟繫屬本院時,應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若依據上述規定,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和解之後,若有和解有無效或可撤銷之原因,依法請求繼續審判,還是由原來的法官繼續審理來判斷和解有無效或可撤銷之原因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