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強制命令公文上 所記載的事 做完之後! 該如何向法院說明 已完成!
因為公文上只寫了 未做到的話 時間一到 原告可以再次 送狀! 可是並沒有寫 被告做完該如何呈報?!
如果 原告 以任何理由 再次送狀 都是可以的嗎?! 那不就等於 只要原告不滿意就要一直重複的做!?
假設是 條件是 在某個討論區 寫十次道歉文! 可是原告 看完說只承認5次!? 所以 只要他再次送狀給法院 被告就要再寫一次??
或是說 他沒看到 被告也是要再寫十次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檢附履行完畢的證物,以狀紙的方式陳報給執行法院。
去執行的法院 領狀紙寫完 再附上證物就可以嗎?! 當初收到的 執行命令公文沒留著 沒關係吧!?
帶身分證 就可以了嗎!?
再請問 寫完狀紙附上證據後 算不算完成 是由法院認定 還是 原告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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