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律師專欄 > 恐怖愛慕者

恐怖愛慕者

  • 林智群 (kla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6-13 10:52 
  • 文章人氣:1176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