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要問的問題為下:近日身旁友人在這個月底要離職,他在月初就遞辭呈。公司最近就跟他說明,他不行把剩下的特休假請在最後幾天(因友人有六天假,所以就請這個月的最後六天)。雙方因此協調不攏,公司想把友人的特休假換成工資,那公司是說就是這六天的假的工資給他,友人是說應該是這整個月的薪資給他,不能把工資算到離職日,然後六天的假另外算(P.S. 友人表示,離職日是寫6/30,因特休假6天,所以友人上到6/22)想請教各律師,這樣的狀況,雙方都有不對的地方嗎?我是以中間立場看這件事。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僅工作至6/22,則已經修完特休,故而除了該月薪資之外,沒有特休補薪問題。
2、特別休假的部分,原則上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共同約定,或是依據公司的規定申請,否則恐有無故曠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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