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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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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1 19: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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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在上周與一台汽車發生擦撞擦撞當下我是直行車,對方從我右邊靠近並且跨越他本身車道,最後擦撞到我的車子右前輪附近,由於當下向路邊停靠並且打110處理,因為我車子上有裝行車記錄器,在警方到達時我也提供給警方確認,對方那時候自知理虧,也同意我開出的條件,當下警察也有拿出單子並且請雙方當事人寫下內容,內容為對方需支付我車子恢復原狀之費用,對方的修車費我則不用理賠,並且最後沒有送裁決所分析。

    而在這幾天我將我去原廠估價的費用告知對方,對方卻說不願意理賠,請問這樣是否只能走調解委員會,之後再進行民事訴訟呢???

    還有如果進行民事訴訟,那我方是否會有機率勝訴???當初雙方簽名的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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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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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果雙方都有簽名確認的話,法律上應該算是和解

    二、雖然已經和解了,但是因為私下的和解沒有執行名義,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所以還是要另以調解或是以訴訟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

    三、簡單的說,就是你還是要經過調解訴訟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