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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 豪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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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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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的媽媽最近收了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必須償還我外公的債務9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因為當時法律知識不足所以沒有辦繼承,並且債權人沒有通知我媽媽本人從92年至今我媽媽本人都沒有接到通知但今天打電話向我舅舅詢問時他表示有接到討錢的電話但他不以為意。

    現在收到通知要還28萬我媽媽有點焦慮所以想麻煩律師幫幫我的媽媽。

  • 林嘉柏 (林嘉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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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01: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2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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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09號
  •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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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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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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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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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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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外公如果是98年繼承法修法前就過世,原則上母親應承受外公全部的債務。可先確認債務是否屬實及時效是否消滅。另外,若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未同居共財不知債務存在,也可主張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清償繼承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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