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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偽照文書提告的問題

  • 葉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6-29 15:38 
  • 文章人氣:620
  • 個人積分:18
  • 您好,

      請問有人冒名利用甲方的名義寄給乙方書信

      而最後讓甲乙兩方都蒙受損害

      但甲乙兩方分別為台北與高雄,故甲乙兩方可以各自提告此案件嗎?

    謝謝!!

  • 葉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6-29 16:07 
  • 文章人氣:154
  • 個人積分:18
  •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即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發生之土地。依刑法第四條之規定,包括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八九四號判例)。即不僅包括犯罪實行行為,亦包括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之地點。

    所以甲乙兩方也可以在犯罪地管轄的法院來提告囉? 而不一定是被告之住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