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關於判決採用新舊法問題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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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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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男朋友初犯 販賣三級毒品 量不大 只賣一人但有五次 有供出上手和上上手 也有自白 、坦誠犯案,羈押出來後無不良行為回歸正常工作。 然後於104/6/30號判決結果下來是三年10個月,正常來說不可能那麼重,連律師都預估說寬刑期,結果竟然超出最寬的預估,才知道法官是引用新法判決,但我很明確的知道我男朋友犯案的時間、被抓 (103/11/11),被檢察官起訴時還是在新法還沒公告之前,這樣法官怎麼能以被告在舊法時犯案,用新法判決定罪,這個根本不合理,非常不服,犯案的時間是採用什麼法就該用什麼法下去做判決,哪有人因為法院的程序而拖到新法公告,然後才讓被告人用新法判決,如果上訴的話,理由是否可寫 不服法官被告在舊法時犯案卻以新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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