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我想請問這條規定的意思是指的是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有罪就得撤銷緩起訴,還是只要檢察官一提起公訴,不管法院有沒有審判就得撤銷緩起訴,是哪個意思呢?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款寫得很清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意思是只要被檢察官起訴就可撤銷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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