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級 初犯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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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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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您好:
很遺憾,如果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提出戒癮治療的聲請,還有機會,但您已收到法院准予觀察勒戒的裁定,恐無法再聲請,且依最高法院見解,此屬檢察官裁量權之範圍,抗告不會有效果參考資料:最高法103台上2464判決
被告並非當然享有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權利,被告縱提出該項聲請,亦僅在促請檢察官注意得否予以適用,檢察官並不受被告聲請之拘束。是檢察官就此裁量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或不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以本件上訴人並無「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二條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情形,應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規定,原判決漠視其權利,遽認上訴人無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2.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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