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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購物 對方少寄商品&寄錯商品 是否構成詐欺?

  • amber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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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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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請問我網購商品5款14件 購買前有先跟對方確認數量 並明白表示所需規格

    結果1款少寄4樣 1款要小變大 1款是完全跟照片不同款式與顏色

    請問這種情形是否構成詐欺??

     

    因為錯誤率太大 所以我覺得他是故意的

    而對方評價有近百個買家與我同樣情形 都是少寄 或是寄錯 或是寄壞掉的商品


    經反應後對方沒有質疑 就說可以退款或補寄

    (那是否證明他早就知道東西有少?)

    對方答應退錢或是補寄 但多加刁難 要求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

     

    詐欺行為成立後說要退款 這樣還構成詐欺嗎??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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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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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詐欺取財罪必須是對方自始就有不法得利的意圖且須有使用詐術的行為,如果真的只是不小心寄錯東西那僅會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根據你的陳述,對方已經有很多的不良紀錄,對方似乎是故意寄出比較不值錢的貨品以便從中獲利。你可以將對方經常寄錯東西的評價影印起來,然後與對方對話,如果對方對於退款百般刁難,這些證據應該有相當的程度可以認定對方有詐欺的意思存在,你可以將這些資料提供給警察機關,並提起詐欺取財罪的告訴。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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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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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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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告詐欺就要證明對方是明知東西有少或有錯誤,除了您提到「對方沒有質疑 就說可以退款或補寄」外,若要提告詐欺,就要再多從與對方的交涉中套出一些話,並輔以先前有過多人反應相同情形為由,這樣證據才較為有力。

  • amber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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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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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詐欺取財罪必須是對方自始就有不法得利的意圖且須有使用詐術的行為,如果真的只是不小心寄錯東西那僅 ... (恕刪)

    因為購買前我有先詢問他是否有五個 他說有 我才下標購買

    她明知道我要五個 我也的確付了5個錢 但實際只來1個

    只買五款 兩款寄錯一款沒寄 用無心來解釋 說的過去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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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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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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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7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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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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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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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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