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探視權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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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14:4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0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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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自行協調探視時間
如果您拒絕原本的探視協定或禁止探視, 對方可能提出探視要求, 如更甚者可提出變更監護權之訴, 可能要請您留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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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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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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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小孩是為了小孩的利益,這個地方要好好配合讓對方探視。尤其要避免完全不讓對方探視,不然可能會變成對方爭監護權的理由。
二、你對小孩的探視方法與對方雖有不同,但是這還是可以協議的。父母雙方雖然意見不合,為了小孩好還是好好協議。儘量不要在小孩面前爭吵。
三、探視方法如果無法協議的話,可以請法院酌定。
四、要儘可能的溫和,對方很可能正在搜證。
五、要與小孩多拍一些溫馨的合照,這個以後如果有爭訟可能會用得到。
六、與對方溝通的時候用字遣詞要小心,因為如果用詞不當,對方可能會拿來做文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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