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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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2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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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被B男去警局告殺人及恐嚇取財,說五年前A女(16歲)幫B男(15歲)殺了一個即時通網路上完全不認識的人,事後A女還要求B男吃眼珠和大腿骨,並說每個月要拿錢出來供A女花.若不拿出錢來就要對B男家人不利.B男提出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加工過),但A女有個習慣是把對話紀錄都刪掉.導致A女苦無證據可以反駁.
B男甚至拿出提款紀錄 皆說是A女提領的..(只拿張記錄然後隨便勾幾筆就說是A女領的)這樣罪名也成立嗎 ? 並且B男說都是面交給A女.
B男現去少年法庭的說法變更為是A女"誆稱殺人"...這樣A女是否就被判罪了呢 ? (這樣合理嗎 ? 跟當初筆錄不同..筆錄還說有證據可以證明A女殺人,現在全改成是誆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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