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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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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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於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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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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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已將自首修改為得減輕其刑,賦予法官有裁量權限。 依您所述,您被警察查獲的犯罪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您嗣後僅向警察與檢察官陳述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又被警察、檢察官查獲其他部分,您未陳述部分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至於您陳述的部分法官行使裁量權認為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 您應準備完整之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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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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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除非檢察官有上訴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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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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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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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您好:
如依您文義看來,確實可能因認定係數罪,而您又僅承認數罪中之部分,故認定有一罪未在自首之範圍內而不給予減刑,其餘部分仍建議先於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為宜,否則一旦確定將難以改變其結果,但二審法官是否可能變更起訴法條仍須視您實際的資料與所犯罪行判斷之,難以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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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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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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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修法前法官對「自首」的被告判刑,惟採「必減主義」。自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至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改成「得減主義」,所以對自首被告減刑或者不予減刑,完全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所得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為保障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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