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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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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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我國代位繼承採固有權說,您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之遺產,而非繼承父親之權利。 另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556號民事判決:「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您是否可以繼承應以後來之繼承發生開始為標準來決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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