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未經同意轉寄個人資料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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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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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企業與員工在勞雇關係互動所產出的個人資料,係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且企業在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您公司將員工所有個資以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公布的做法,顯然已超出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且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所規定之各款情事,違反第20條規定而為利用,您可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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