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家好,
因我弟弟與一女子未婚生子,然而後來去法院裁定監護權由小孩媽媽擁有
而判決書上,指定我弟弟則是需要透過政府的社會局來協助辦理會面交往自
己的小孩,但後來當我弟弟連絡社會局後,社會局的人告知我弟弟這不是它們
的業務,要看小孩必須自己再向法院訴請會面交往!
現在的問題是,能否告當時審理的法官刑事瀆職?
因為該名法官的判決,導致我弟弟自從收到判決書後,應該快半年沒有看到自己的小孩子囉!!
謝謝!
您好:
謝謝律師的回覆與幫忙!!我知道了!!
謝謝房律師的詳細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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