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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法院管轄權

  •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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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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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大家好,

     若要向法院申請請求扶養費,父母雙方是分開兩地,假設母和子在甲地,

     父在乙地! 現在母要向法院請求扶養費,請問母要向甲地法院還是乙地法院來請求扶養費?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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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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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判斷。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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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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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1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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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子之住所地管轄。

    二、這個部分在起訴狀最好就把小孩的住所地寫清楚。

    三、若管轄錯誤法院會自己移去正確的地方。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07號裁定,就把案件移到桃園去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