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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偷竊

  • 斷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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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2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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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外勞宿舍管理員,因為宿舍搬遷,外勞需要腳踏車,他們買新的貴,希望我能幫他們找中古車,於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去偷了2次腳踏車,回來販賣給外勞,不幸的被警方查獲。在警局我承認偷竊兩個地點,共10部腳踏車,但是偵辦人員跟我說,要我提出更多地點,及偷竊的數量。

    警方說法如下:你認10部是偷,認15部也是偷,而且就算你不認,我們一樣可以擴大辦你,因為你們公司外勞,腳踏車幾乎都是偷的,只要找人去指認出贓車,不管是不是你偷的,外勞一樣為了避責,也會向警方供稱是向你購買的,(強迫中獎)

    事實:我偷了2個地點,一共10部車。

    筆錄:寫4個地點,共15部。

    1.刑責會不同嗎?

    2.我15年前有酒駕公共危險罪會影響嗎?

    3.我能向檢察官說明實情嗎?

    4.說出算翻供會麻煩,會影響判決嗎?

    5.我是單親爸爸,小孩要照顧,開庭時能有機會說出,請求到緩刑的機會嗎?

     

  • 斷水留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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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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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1與2均會影響法官量刑。 警察如果栽贓您一定要跟檢察官反應,並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 法官要依照事實跟證據判決,您沒有做還判有罪是判決違背法令。 把您的狀況向檢察官、法官說明,如果符合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規定,有機會從輕量刑或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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