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法危險物品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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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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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要先確定您運送的物品是不是空運危險物品。 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之2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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