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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幫人家調毒品,我不是販賣啊-論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之區別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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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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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小偉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也因此認識了一些有同樣習慣的朋友,小偉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買到安非他命,所以朋友們都託小偉向上游買貨。後來,因小偉的朋友吸食安非他命被抓,供出都是向小偉購買安非他命,小偉因而遭到逮捕羈押檢察官並以販賣二級毒品罪起訴小偉,小偉不斷喊冤說自己只是幫朋友調貨,不是販賣。

     

    販賣二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單純轉讓二級毒品,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別甚大,且影響可否緩刑等問題。

     

    販賣毒品轉讓毒品,客觀上都是將毒品交付他人,單從行為外觀上,其實無法判斷究竟是販賣毒品,還是單純交付毒品。所以實務上,法院區別和認定係以行為人主觀有無營利之意思為判斷基準,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係基於營利之意思,法院會判定為販賣;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時,並非基於營利之意思,則為單純轉讓。不過,行為人究竟是否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並不容易判斷,也因此在審判實務上,被告之辯護人必須要能從諸多間接事證來證明被告並非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例如:進貨筆記,或傳訊詰問上游等,盡可能證明被告僅單純轉讓,而非販賣,以減輕刑度。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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