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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Sch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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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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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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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13: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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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例意旨,您去分局或派出所時警方會核對您的資料,警方有實質審查權限,若您留存資料不實,經方頂多只是不予辦理,尚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但若您偽造他人之簽名或證件,還是會構成刑法第210、212、216條等罪。